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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开开(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新民、冷雪源等共有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开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庄虔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裕豪,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新民,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冷雪源,女,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松屹,男,199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子晗,女,200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理人:李新民(系李子晗的父亲),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北京西路XXX号。
  上列四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琴,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开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开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新民、冷雪源、李松屹、李子晗(以下简称李新民方)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4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开开公司申请再审称,系争房屋为公司职工宿舍,李新民方并非该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不应享有征收补偿款及房屋分割的权利,应由开开公司对其居住问题进行安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李新民方提交意见称,李新民等四人是系争房屋的实际居住人、同住人,应依法取得该房屋征收利益。开开公司再审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开开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查明系争房屋系公房其租赁户名为“上海开开(集团)有限公司宿舍”,该房屋由李新民方实际居住,对此开开公司未持异议,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故原审认定李新民方是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并无不妥。开开公司认为系争房屋为公司职工宿舍,李新民方并非该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无法享有征收补偿款及房屋分割的权利,应由开开公司对其居住问题进行安置,对此没有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综合考虑系争房屋的来源、各方当事人户籍迁入的缘由及时间长短、系争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情况,考虑保障实际居住人居住权益、安置房源情况等诸多因素,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系争房屋所得征收补偿款及房屋予以分割,据此判决并无不当。开开公司再审申请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开开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开开(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张丽萍

书记员:赵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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