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开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杨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茂超、吴竹坤,上海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四维数字图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罗险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伟,男。
原告上海开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四维数字图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和解,本案纠纷已不再存在。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开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507.50元,合计诉讼费1,532.50元,由原告上海开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刘红艳
书记员:陆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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