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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开米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腾虹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开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于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永祥,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晓,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腾虹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夏期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振飞,上海凯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蓉,上海凯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开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开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红军

书记员:顾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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