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开达洗涤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吕志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娜,上海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艺,男。
被告:南京大昌行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曾用名:南京利丰英和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张绍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大昌行食品有限公司(曾用名:南京利丰英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绍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男。
原告上海开达洗涤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大昌行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南京大昌行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正在协商调解为由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开达洗涤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上海开达洗涤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季玲玲
书记员:陈慰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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