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开达洗涤化妆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吕志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娜,上海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上海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大昌行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代表人:张绍国。
被告:南京大昌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绍国。
第三人: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XXX号XXX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
第三人: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瑞寒。
第三人:华联集团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临汾路XXX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
第三人: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沙江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雪松。
原告上海开达洗涤化妆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大昌行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南京大昌行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第三人华联集团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第三人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以需要时间与第三人联系并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本案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开达洗涤化妆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季玲玲
书记员:顾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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