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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弋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朱林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朱前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弋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兴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珍,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朱林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朱前炳,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上海弋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朱林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朱前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弋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弋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弋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准予免交。

审判员:侯  芳

书记员:王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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