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引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阎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强,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男。
被告: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谢虹,职务不详。
被告:鋆馨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凌军,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引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鋆馨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受理后,因公告程序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上海引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引黎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引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由上海引黎实业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盛建国
书记员:李 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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