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弗奈仕工业炉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桂太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九,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卫中,男,1966年7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原告上海弗奈仕工业炉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卫中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于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对该裁定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上诉.原告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弗奈仕工业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00元,减半收取计6,600元,由原告上海弗奈仕工业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琳
书记员:计晓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