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弘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天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琼君,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昌勇,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扩美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梅美,负责人。
申请人上海弘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扩美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弘依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扩美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8,68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申请人上海弘依实业有限公司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扩美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8,68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方美玲
书记员:张树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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