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弘夏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夏火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龙泉,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贝尔威勒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徐瑞瑛,总经理。
原告上海弘夏电镀有限公司诉被告贝尔威勒电子(昆山)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弘夏电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弘夏电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弘夏电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83.50元,由原告上海弘夏电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戴 姣
书记员:秦冬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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