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弘宜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芹,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梅,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沃信(上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文英,负责人。
原告上海弘宜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沃信(上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弘宜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弘宜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弘宜传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徐振经
书记员:程俊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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