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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弘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朋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朱千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弘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志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忭毅,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朋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千猛,董事长。
  被告:朱千猛,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飞,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家红,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弘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朋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朱千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李小弟

书记员:孙佑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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