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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弘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朱会腾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弘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李继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峰,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会腾,男,198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上海弘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会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弘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弘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弘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沈敏华

书记员:高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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