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弘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峰,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红兵,男,1974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
原告上海弘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红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弘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金立寅
书记员:吴 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