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弘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李继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峰,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怀远,男,1984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
原告上海弘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怀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弘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弘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弘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沈敏华
书记员:高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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