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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弘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柏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弘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李继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峰,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柏静,女,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
  原告上海弘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柏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弘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预交受理费,经本院口头催缴后,原告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诉讼费不再缴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弘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范宜章

书记员:潘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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