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弘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李继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峰,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国才,男,1978年6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上海弘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胡国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9日以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弘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茅玲玲
书记员:王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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