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弘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孟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上海嘉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武进运村机械模具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原告上海弘枫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武进运村机械模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弘枫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弘枫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弘枫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6.35元,减半收取计583.18元,财产保全费566.54元,均由原告上海弘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程伟忠
书记员:潘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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