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弘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孟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上海嘉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蕾菲赛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蒋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霁寒,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弘枫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蕾菲赛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程伟忠独任审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宋惠琴
书记员:程伟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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