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弘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孟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上海嘉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迈轮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金玉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君燕,女。
申请人上海弘枫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迈轮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9)沪0118民初18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杭州迈轮模具有限公司合计价值人民币74,217.24元的财产。申请人上海弘枫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于法有据,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杭州迈轮模具有限公司价值74,217.24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明华
书记员:汪 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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