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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弘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顺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弘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谢连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球,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珅,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顺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江欣路XXX号XXX幢底层。
  法定代表人:张培红。
  原告上海弘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顺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弘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弘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秦冬红

书记员:杨丽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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