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弘高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尹建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佳伟,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寒冰,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吉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翟光田。
被告:上海集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翟雨晴。
被告:翟光田,男,1968年5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上海弘高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吉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集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翟光田承揽合同纠纷,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弘高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弘高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39.5元、财产保全费3,530元,合计8,269.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王经珍
书记员: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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