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张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汝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伊音,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贝尔津(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MEENAMURALEESWARA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涛,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张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贝尔津(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张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张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张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张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 昆
书记员:罗海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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