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张堰顺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宋召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怡,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辉,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邦防火保温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明,董事长。
原告上海张堰顺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邦防火保温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金邦防火保温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张堰顺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货款721892.62元,定于2020年5月31日前付清;
二、原告上海张堰顺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9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9779元,由被告金邦防火保温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应于2020年5月31日前一并支付原告上海张堰顺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奚利强
书记员:孙瑜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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