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张年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负责人:张年华,主任。
被申请人:张建忠,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申请人上海张年华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张建忠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张年华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建忠价值人民币438,500元的财产。担保人张年华、蒋蔚以其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海盈路XXX弄XXX号XXX-XXX层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建忠价值438,5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张年华、蒋蔚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海盈路XXX弄XXX号XXX-XXX层的房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潘文玉
书记员:倪蔚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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