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弢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金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同昊,上海市中联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添一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薛翔,职务不详。
被告:中艺远东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孙茂虎,职务不详。
被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
法定代表人:汪明月,职务不详。
被告:薛翔,男,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张佳玥,女,汉族,住北京市。
原告上海弢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添一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中艺远东进出口有限公司、平湖九龙山游艇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薛翔、张佳玥证券投资基金回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受理。
原告上海弢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添一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基金投资款本金91,400,000元、利息304,666.67元(利息计算截止期2019年1月1日,请求判决至实际清偿日,利率按年化10%计算);2.被告添一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照每日(应付未付金额*20%/365)支付原告;3.被告添一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256,200元;4.被告中艺远东进出口有限公司、平湖九龙山游艇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薛翔、张佳玥对被告添一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5.被告添一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中艺远东进出口有限公司、平湖九龙山游艇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薛翔、张佳玥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二○一五]七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本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争议标的价值达9,170余万元,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金融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浦小麟
书记员:章晓琴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