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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强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强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任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言,女。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总医院,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侯明晓,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刚,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鸿,辽宁和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强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强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14.30元,减半收取计2,057.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潘志毅

书记员:顾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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