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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强特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菱萍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强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秀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新裕,上海嘉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菱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倪训林。
  原告上海强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菱萍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同年8月27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强特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强特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  阳

书记员:张瑞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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