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强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秀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新裕,上海嘉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菱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倪训林。
原告上海强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菱萍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同年8月27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强特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强特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 阳
书记员:张瑞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