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陈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红梅,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桦,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格格,员工。
原告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被告姜桦已履行赔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金向群
书记员:金亚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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