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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赵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陈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玮鸣,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男。
  被告:赵会,男,197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
  被告:王刚,男,1968年5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罗杰,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会、王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以被告方已将车辆修理费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万  里

书记员:阮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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