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陈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玮鸣。
被告:何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新华,上海凯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诉讼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诺于2019年4月20日前一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000元以解决本案纠纷,原告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苏洪勇
书记员:金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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