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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强生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强生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信太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审原告:上海强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涛,上海德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信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诉讼代表人:上海中元信清算事务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目华北路XXX号XXX室。
  负责人:冯明,组长。
  原审原告上海强生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上海信太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9)沪0118民初33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张晓敏

书记员:俞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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