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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弼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新零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弼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睿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书洪,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崧,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零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上海弼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零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上海新零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送达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  扬

书记员:吴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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