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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弼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桑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弼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华徐公路XXX号E通世界北区B座203A室。
  法定代表人:陈睿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崧,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桑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XXX号XXX幢XXX层B0241。
  法定代表人:徐建南。
  原告上海弼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桑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弼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不准备缴纳相应的诉讼费,并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弼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邸素琴

书记员:陈逸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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