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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弼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上海翊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弼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睿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书洪,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崧,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翊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施德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杰,上海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培筠,上海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弼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翊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弼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弼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33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169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866元,共计人民币7,035元,由原告上海弼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小龙

书记员:沈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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