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弼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华徐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陈睿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剑飞,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财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上海弼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财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弼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弼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 琳
书记员:赵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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