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弼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睿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剑飞,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崧,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国川,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
第三人:上海中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区XXX室。
法定代表人:黄银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娜,女。
原告上海弼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川,第三人上海中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弼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行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弼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汪宇婧
书记员:张富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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