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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弼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李士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弼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睿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崧,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士勇,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
  原告上海弼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士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弼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林  青

书记员:周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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