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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弼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辰臻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弼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睿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崧,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辰臻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弼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辰臻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尚需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弼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弼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岳明静

书记员:谭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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