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彤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光明南奉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柳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晓华,上海太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星晨,上海太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黄祖松。
原告上海彤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受理,原告上海彤厚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且亦未缴纳诉讼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彤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许 颢
书记员:何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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