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彤翔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瑞霞,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原告上海彤翔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彤翔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王雪燕
书记员:顾韵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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