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彤飙企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庞雄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平,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美玲,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董事长。
第三人:上海凯京信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XXX号XXX区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世伟,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创普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XXX号XXX区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龚伟松,执行董事。
被告及两名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徐慧,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彤飙企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凯京信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创普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查,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彤飙企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撤回起诉。
审判员:徐 丹
书记员:王 云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