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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彤飙企业发展中心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彤飙企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庞雄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平,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美玲,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董事长。
  第三人:上海凯京信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XXX号XXX区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世伟,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创普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XXX号XXX区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龚伟松,执行董事。
  被告及两名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徐慧,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彤飙企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凯京信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创普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查,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彤飙企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撤回起诉。

审判员:徐  丹

书记员:王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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