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彩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彭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展,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阳阳,男,199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上海彩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阳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彩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常 忻
书记员:朱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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