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彩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彭轶。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宏科,广西伏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莉,女,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彩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盛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彩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彩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彩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彩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 叶
书记员:潘逸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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