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彩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彭轶。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宏科,广西伏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云青,女,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贝茹(系被告章云青丈夫),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金骏,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彩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云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彩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彩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彩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彩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尹 萍
书记员:林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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