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彩芳果蔬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龚洪滨。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健美,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婷婷,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兴,男,1978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安分局对9.17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并于2019年9月27日将涉嫌污染环境罪的李兴刑事拘留。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理必须以被告李兴所涉嫌的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诉讼程序处理结果为依据,现该刑事诉讼程序尚未结束,故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叶利芳
书记员:唐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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