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彩芳果蔬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龚洪滨。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健美,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婷婷,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彩芳果蔬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李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彩芳果蔬专业合作社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彩芳果蔬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彩芳果蔬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上海彩芳果蔬专业合作社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叶利芳
书记员:唐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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