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彩诗木业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投资人:高永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明生,上海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优候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彩诗木业厂与被告上海优候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彩诗木业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彩诗木业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月红
书记员:钱秋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