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彭懿家具有限公司与王向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彭懿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姬彭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宇,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向凯,男,1991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上海彭懿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向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姗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姬彭召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家具定作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32,54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期间,原告根据被告发来的图样定制家具,按照被告要求的尺寸为其定作家具,家具定作完毕后,原告根据被告的指示发货至指定地点。期间,原告共为被告定作家具金额47,540元。2019年9月3日,原告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消息说“家具款还余32540元”,原告以此方式与被告对账,被告回复“好嘞”。但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拖延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王向凯未作答辩。
  原告就其主张提供了照片、微信身份信息页、聊天记录等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2016年原被告之间开始业务往来,被告在淘宝上出售家具,被告将需要定作的家具图片通过微信的方式发送给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原告再根据被告的要求定作家具。原、被告通过面谈或者微信交流的方式来确定定作价格,并由原告法定代表人或者被告本人在定作照片上写明尺寸和价格。原告定作完毕后,由被告安排物流至原告处提取货物。双方约定在每月月底进行定作款的结算,自2018年8月28日起,被告开始拖欠款项。2019年9月3日原告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与被告进行剩余定作款的结算,告知被告尚余32,540元未付,被告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定作款32,540元,被告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予以确认,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并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向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彭懿家具有限公司定作款32,5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王向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吴姗姗

书记员:顾  健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