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彰原针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美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强,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宁,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时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胡玉霞。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上海彰原针车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上海时效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上海彰原针车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彰原针车有限公司所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彰原针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上海时效贸易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袁蕾蕾
书记员:刘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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