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影响力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诉讼代表人:上海影响力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蔡炳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叶,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影响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易发梨,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易发久,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兵,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星星,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影响力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影响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易发久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影响力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童 磊
书记员:吴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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